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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文安县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2007-07-16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点击:

文政[2007]7号
 
文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安县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文安县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县政府2006年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文安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文安县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   总则
1.1目的
为提前预防、及时处置、妥善处理密集人群拥挤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拥挤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制定本预案。
1.2处置原则
1.2.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尽最大可能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
1.2.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待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当确立预防优先、以防为主的原则。组织人数众多的大型活动应当进行科学合理地安排、周密细致地布置,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有条不紊地实施,以周到的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1.2.3坚持条块结合的原则。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以公安机关为主,医疗、消防、交通、供水、供电、民政等部门协调配合。
1.2.4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坚决服从命令,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迅速高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密集人群拥挤事故。
1.4密集人群拥挤事故的分级
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分为四级:
1.4.1轻微拥挤事故,参与人员不多,造成有人受轻微伤的为轻微拥挤事故;
1.4.2较大拥挤事故,较严重拥挤,造成有人受伤较严重的为一般拥挤事故;
1.4.3重大拥挤事故,严重拥挤,造成三人以下死亡的为重大拥挤事故;
1.4.4特别严重拥挤事故,特别严重拥挤,造成三人以上(含三人)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拥挤事故。
县域内发生较大、重大、特大拥挤事故,由县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二、统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
县政府设立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公安局长为副总指挥,卫生、供电、信息产业、交通、建设、民政、武警中队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对可能引发密集人群拥挤事故的大型活动进行安全评估;指导主办部门完善工作方案;确定密集人群拥挤事故的等级并以县政府的名义启动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指挥各相关部门迅速有序地投入到抢险救援工作。
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负责研究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的收集、汇总;提出意见供指挥部决策;传达指挥部的应急处理决定;根据需要修订总体应急预案。
2.2指挥机构
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联络处设在县公安局,依托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指挥全县的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联动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密集人群拥挤事故预测、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等工作。
武警中队以及其他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需要武警部队予以协助的,由武警指挥机关按应急方案决定派出武警部队予以协助;需要其他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要按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积极协助。
卫生局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拥挤事故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派出足够力量进行抢救。
建设局、供电局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保证事故发生时的水电供应。
信息产业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保证事故发生时通讯联络畅通。
交通局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保证事故发生时顺利疏散群众。
民政局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三、安全性评估
3.1主办单位举行大型活动应当向县公安局递交书面申请和保卫方案,由县公安局对活动的安全性进行审批。
3.1.1申请的内容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活动规模、人数、行进路线、出入口数量位置、消防通道情况、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运转是否符合安全条件等。
3.1.2接受申请的县公安局应当审查大型活动保卫方案的可行性并对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意见。
3.1.3主办单位应根据县公安局的意见进行改进。
3.1.4县公安局对改进后符合要求的保卫方案予以批准。
3.2主办单位应遵守的安全性要求
3.2.1主办单位应当视场地情况对参加人数进行限制,控制人数密度。
3.2.2主办单位应当对出入口进行合理设置,打开所有逃生通道。
3.2.3主办单位要及时采用隔离设施阻止人群过分拥挤,如设置隔离墩、栅栏等。
3.2.4主办单位应当科学规划行进路线、分散设置景点,采用隔离设施阻止人群过分拥挤,加强疏导,避免人流向某处集中、堵塞通道等情况的发生。
3.2.5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人、车分流,对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等车辆指定停车场,严禁车辆进入人群密集区域。
3.2.6主办单位应当确保消防、救护通道畅通,一旦事故发生可以为救援力量提供通道。
3.2.7主办单位应当保证现场有良好的广播提示系统,用于:第一、信息发布,使公众知情;第二、防灾教育,紧急情况发生时告诉公众如何疏散,指示疏散路线。
3.2.8主办单位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标志,指示逃生路线。
3.2.9主办单位应当对风险因素和意外情况做好充分准备。应当对举行活动时的天气状况、供水供电、道路交通等情况进行充分准备,避免引起人群不必要的恐慌。
3.3引发密集人群拥挤事故的原因
3.3.1我国人口众多,假期集中,举行活动时人群密度过大。
3.3.2举行活动时路线设置不科学、不合理。
3.3.3人为因素如纵火、爆炸、斗殴等。
3.3.4灾害性天气。
3.3.5其他突发性事件和不可抗力。
3.4公安局职责
3.4.1 公安局应当对大型活动进行全程保卫。
3.4.2公安局应当根据活动的规模派出相应警力参与安全保卫,并指定现场负责人一名,现场所有民警听从负责人统一指挥。
3.4.3公安局应当为处置可能发生的密集人群拥挤事故留有足够的备用警力。
3.5联动部门职责
3.5.1医疗部门职责:接到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后立即派出相应数量的救护车和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救治。
3.5.2消防部门职责:接到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后立即派出相应数量的消防车和消防员赶到现场,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投入抢险。
3.5.3交通部门职责:接到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后立即派出相应数量的车辆赶到现场,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疏散群众。
3.5.4供水供电部门的职责:接到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后立即派出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携设备赶到现场,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确保现场供水供电正常。
3.5.5通讯部门的职责:在事故发生时保证通讯联络的畅通。
四、应急响应
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具有突发性、蔓延快,易造成恐慌引发更严重后果等特性,故其处置工作应遵循“早、快、稳”的原则,早,即发现苗头早;快,即反应快,在事态扩大之前迅速平息;稳,即稳定群众情绪,不使造成恐慌波及面扩大。
现场保卫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留意发现苗头性问题,尽量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事故发生时早发现,快处置,临危不乱,在第一时间控制事态不扩展蔓延,疏散人群,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1预防与监测
4.1.1主办单位和公安局要在可能形成拥挤的地点派专人值勤,负责疏导与监测。在出入口派人统计进出人员数量,随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4.1.2工作人员发现人流集中通道堵塞的情形时,要立即疏导人群,堵塞严重的,向现场负责人报告请求派人增援。
4.1.3主办单位工作人员、公安局现场保卫人员发现有拥挤事故苗头出现时,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
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已经发生的,必须立即向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即110报告,同时向主办单位的负责人、公安局现场负责人报告。
4.1.4公安局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轻微拥挤事故指导现场负责人快速处置,增派警力。对一般以上拥挤事故向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接受指挥部指令。
4.2先期处置
鉴于密集人群拥挤事故的特性,早发现、快解决至关重要,公安局现场负责人负有重要职责,应当组织现场保卫力量和增援力量争分夺秒进行先期处置,尽最大努力控制局面,减少损失。
4.2.1对破坏现场秩序,蓄意制造混乱,不听从保卫人员劝阻的挑头分子,保卫人员应当立即将其带离现场,送公安机关处理。
4.2.2在人群有序行进时,要密切关注每个人的反应。当行进速度较快,且人数众多时,现场人员要提醒人们不要弯腰系鞋带,不要捡地上的东西,注意脚下不要绊倒,行进速度要跟上整个队伍的行进速度。
4.2.3对已经开始形成的拥挤,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应当命令立即打开出口,畅通道路,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稳定群众情绪,引导人群有序流动。
4.2.4对局部拥挤,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应当命令此处保卫人员和主办单位工作人员将人群向拥挤点外相对宽松的地点疏导,为群众指示路线,必要时增派人员排成人墙保护群众疏散。
4.2.5对于大面积拥挤,公安局现场负责人应当命令打开所有通道,全体保卫人员和主办单位工作人员引导群众向场外辐射状疏散。
4.2.6在疏散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老弱病残、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避免其跌倒被踩踏。
4.2.7值勤民警和主办单位保卫人员应当在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引导人群疏散,避免造成相互冲突加剧拥挤。
4.2.8公安局现场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情况,通盘考虑,分清主次,下达命令清晰明确。合理安排警力,有步骤、分层次指导疏散工作。
4.2.9需要医疗、消防、交通、供水供电部门配合的,公安局现场负责人向应急指挥部请求,应急指挥部指示相关部门立即出动救援。
4.2.10医疗、消防、交通、供水供电部门救援小组负责人到达现场后,接受公安局现场负责人指挥投入救援。
4.2.11保卫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坚决服从命令,优先解决最混乱的拥挤点,抢救最危险的群众。
4.3指挥协调职责
4.3.1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或重特大拥挤事故,指挥部视危机情况应立即启动本预案,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救援。
轻微拥挤事故由公安局现场负责人依照工作职责处置。
4.3.2轻微拥挤事故,由公安局现场负责人指挥现场警力和增援警力应急处理。
4.3.3一般拥挤事故,由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增派部分警力,并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4.3.4重大拥挤事故,由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增派大量警力,并协调相关部门,要求武警协助处理。
4.3.5特别重大拥挤事故,由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增派所有可以动用警力,并协调相关部门,要求武警部队协助处理。
4.4现场应急救援
4.4.1公安局现场负责人应时刻保持与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联络畅通,随时报告现场情况。
4.4.2设立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后,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4.4.3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调集警力,协调相关部门控制局面,迅速疏导拥挤群众,防止事态扩大。
4.4.4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安排力量抢救遇险群众,清点遇害和受伤人数。
4.4.5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危机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确保让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组织和人员知道他们应尽的职责,指派专人和事故发生单位经常保持联系,使应急救援预案不断得到更新和完善。
4.4.6公安民警和主办单位保卫人员、各联动部门参与救援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4.7调集征用
根据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医疗、消防、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部门的人员、资金和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5损失评估
公安局要及时对密集人群拥挤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统计,评估、核实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6现场应急结束
通过应急处置,密集人群拥挤事故现场情况稳定,人员已经疏散,伤员已经全部得到救治,可以停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可以宣布结束现场应急。
4.7新闻报道
重大以上级别的拥挤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4.8应急结束
密集人群拥挤事故经过应急处理,应急处置指挥部依照国家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后,认为应当停止实施本预案的,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停止实施。决定停止实施的,应当以决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发生密集人群拥挤事故使有关人员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民政部门应当迅速做好受伤者和遇难群众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根据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5.2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
因调集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处置密集人群拥挤事故的需要调集人员的,可以予以适当补助。
5.3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危机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会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印发   人群拥挤     事故     预案     通知                
抄  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31日印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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